在海事海商领域,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的裁判难点,往往不在于碰撞事实本身,而在于损失赔偿的证据认定与数额计算。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再审裁定为样本,梳理法院对多份专业报告冲突、船期损失推算、修理地合理性以及诉讼请求明确性等争议焦点的裁判规则,为涉海企业、保险人及实务工作者提供可复用的证据组织方法与索赔抗辩思路。
为便于阅读,本文对当事人及船名作化名处理:A公司指原“浙江长润海运有限公司”,B公司指原“荣成鲁泰船务有限公司”;A公司所属船舶记为“A28”轮,B公司所属船舶记为“B19”轮。案号原文保留。
一、多份损失报告并存时,证据采信的层次与标准
关于碰撞损坏事实的认定,原判决采信了三份专业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认可该做法,并指出:
“悦之报告、融信达报告和大洋报告载明的两轮碰撞部位、程度和尺寸基本相同,原判依照上述报告认定两轮的损坏情况及需要修理的范围是正确的。三份报告对修船费用、船期损失等双方主张的损失计算不同,系因各自在具体项目的计算标准、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不同,而非碰撞现场勘验结果不同所致。”
这段话揭示了关键规则:基础事实(碰撞部位、程度、尺寸)与损失计算(费用、期间)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如果多份报告对基础事实的记载一致,即使其中一份鉴定意见未进行现场勘验,也不必然被否定;法院更关注数据来源的可靠性与相互印证性。A公司以“大洋报告未现场勘验”为由申请再审,未被支持。
实务方法与步骤:
- 事故发生后立即委托公估机构现场查勘,并让船员、船长签字确认损坏部位和程度,形成第一手原始记录。
- 审查对方提交的报告时,不要笼统质疑“未现场勘验”,而应逐项比对基础数据(如碰撞角度、破损尺寸、进水舱室等)是否与其他证据矛盾。
- 若确实存在未现场勘验的鉴定意见,重点论证其基础数据是否错误、是否遗漏关键事实,而非仅以程序瑕疵要求排除。
二、船期损失的计算方法:从实际营运数据到指数推算
船期损失是船舶碰撞赔偿中的核心项目,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支持了法院对船期损失的认定方式,并引用相关规定:
“原判决认为A公司在反诉中提交的‘A28’轮修理费用、航次营运资料方面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条中‘船期损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的规定,认为大洋报告根据上海航运交易所公布的‘中国沿海成品油运价指数’推算汽油运价未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这意味着:当一方无法提供真实可信的实际营运资料时,法院不必然驳回其船期损失请求,而可以参照权威行业指数进行合理推算。 但前提是,主张方需要首先尝试提供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净盈利证据;只有在该证据缺失或无法确认时,才可退而求其次使用指数推算。
实务方法与步骤:
- 船舶碰撞后,立即完整保存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运输合同、舱单、运费结算单、港口使费发票、燃油成本记录等,用以计算平均净盈利。
- 若确实没有完整航次数据,应当收集同水域、同船型、同期市场的运价指数或行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报告,作为推算依据。
- 注意证据真实性:任何航次资料均需形成“合同—账单—付款凭证”的闭环,否则即使提交,也会因真实性无法确认而不被采纳。
三、船舶修理地选择与维修费用合理性的判断
关于维修费用,异地修理价格差异是常见争议点。最高人民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三条:
“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
并指出:
“A公司未能说明‘A28’轮受损后未就近修理、而选择在评定标准更高的舟山修船的合理理由,原判据此认为融信达报告缺乏合理性亦无不妥。”
这确立了“就近修理”为原则,选择异地修理必须承担额外解释义务。如果无法说明合理理由,法院可能不采用按异地更高标准计算的维修价格报告。
实务方法与步骤:
- 受损船舶确定修理地时,优先选择事故地附近具备相应资质的船厂;若必须异地修理,应书面记录决策理由(如当地无浮船坞、工期过长、避免二次损害等)。
- 保存异地修理的招标询价记录、船厂资质证明和修理协议,以证明异地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
- 如果双方分别在不同地区修理,出现价格系数差异,应主动说明本地修理条件的客观限制,而非仅强调两地物价不同。
四、诉讼请求的明确性与“维持费用”的边界
再审申请人还主张原判决遗漏了其“维持费用”中的船员工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
“A公司在一审反诉请求中关于‘维持费用’的请求是‘船期损失和维持费用2249443.82元’,其提交的融信达报告载明其‘船期损失2249443.82元’,A公司关于原判决遗漏其索赔项目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可见,法院在判断是否遗漏诉讼请求时,严格依据起诉状和反诉状中列明的项目及金额。笼统合并表述,或者将多个项目打包为一个金额,极易导致部分费用被吸收、无法单独主张。
实务方法与步骤:
- 在起草起诉状或反诉状时,将每一项索赔单独列明,如:“船期损失××元”“维持费用(含船员工资)××元”“修理费××元”。
- 各项费用金额应当与委托的公估报告或鉴定意见保持一一对应,避免“请求金额”与“报告金额”不一致。
- 若确实包含船员工资等维持费用,应同时提交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船员名册,以便法院逐项审查。
延展与行动建议
船舶碰撞案件的损失赔偿,本质上是证据组织与法律规则的博弈。从本案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时,尊重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但会严格审查其数据基础;允许船期损失采用指数推算,但要求穷尽实际证据;坚持“就近修理”原则,但给予当事人证明合理性的空间;同时要求诉讼请求必须清晰明确。这些裁判思路,值得每一位涉海实务者认真对待。
如果您正在处理或即将面对类似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海事海商律师,对证据链进行系统梳理,对索赔项目进行逐项拆解,避免因程序或表达问题造成损失。必要时,还可以通过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制度固定关键事实。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