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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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船舶拆解场地出租方注意义务与侵权责任解析

在海事海商领域,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常因船舶被非法拆解而受阻,其中场地出租方是否应对抵押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是实务中极具争议的问题。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再审裁定为切入点,剖析法院认定场地出租方存在过错的核心逻辑,并为相关主体提供切实可行的合规方法与风险防范步骤,助力企业避免陷入类似纠纷。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2013年10月25日,永安公司与邮政银行签订《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永安公司为李某某向邮政银行的3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安徽省阜阳市地方海事局据此发放《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载明“国盛618”轮抵押权人为邮政银行,抵押人为永安公司,担保债权数额为300万元。

此后,港口公司作为具有船舶拆解资质的单位,将场地出租给丰禾公司用于船舶拆解,但未审查丰禾公司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亦未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拆解船舶地点。丰禾公司在港口公司场地内实施非法拆解“国盛618”轮,导致邮政银行对船舶的抵押权无法行使。邮政银行遂起诉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一是邮政银行是否对“国盛618”轮享有合法抵押权;二是港口公司出借场地给无资质企业拆船,是否构成对抵押权的侵权并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认定:抵押权有效,出租方未尽注意义务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邮政银行的抵押权有效。裁定书明确指出:

“安徽省阜阳市地方海事局根据该合同发放了《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记载船名为‘国盛618’轮……抵押登记日、担保债权额度、抵押人、抵押权人均与《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一致,抵押人永安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原判决依据以上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邮政银行依法对‘国盛618’轮享有抵押权,并无不当。”

针对港口公司的抗辩,最高法认为其主张不足以否定合同及登记证书的证明力,抵押权依法成立。

关于港口公司的责任,裁定书援引《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船舶拆解地点应经海事管理机构确定。未经确定船舶拆解地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船舶拆解作业。”

最高法指出,港口公司作为具有船舶拆解资质的单位,应当知晓国家海事管理部门对拆船业秩序的严格监管。然而:

“港口公司在明知丰禾公司租用场地目的的情况下,对丰禾公司的资质未予审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丰禾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港口公司出借场地后,未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拆解船舶地点,并在合同中作出船舶及其他物体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及法律责任由丰禾公司承担的约定,以排除己方责任。”

因此,原判决认定港口公司“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使得不具备资质的丰禾公司在其场地内实施了非法拆解船舶的行为,导致邮政银行无法行使对‘国盛618’轮的抵押权,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最终驳回港口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实务方法:船舶拆解场地出租方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本案为船舶拆解场地出租方敲响了警钟。为避免因承租人非法拆船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方应严格落实以下五个步骤:

1. 严格审查承租人资质

出租前,必须书面审查承租人的营业执照,确认其经营范围包含船舶拆解,并核查其是否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拆解地点确定文件。切勿以“不知晓经营范围”为由推脱责任,法院不会支持这种抗辩。

2. 履行海事申报义务

即使场地由承租人使用,出租方作为场地权利人,若知晓拆解用途,应主动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拆解船舶地点,或要求承租人提供海事部门批准文件,并留存备查。

3. 杜绝“免责条款”规避责任

不要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切债务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承租人承担”等条款,此类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反而可能成为认定出租方“主观故意”的证据。

4. 建立动态巡查与监督机制

出租期间,定期派员检查拆解作业现场,核实拆解船舶船名、证书,发现“三无”船舶或未登记船舶,立即制止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保存巡查记录。

5. 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可考虑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一旦发生拆解事故或侵权纠纷,可由保险分担部分损失,降低企业现金流压力。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裁判规则不仅适用于船舶拆解场地出租,也适用于任何为非法活动提供场所、设备或资质的主体。在海事海商领域,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受制于船舶物权变动、拆船监管等多重因素,各方主体均应提高合规意识。

对于船舶抵押权人而言,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定期跟踪船舶动态,发现船舶被拆解或转让时,及时行使抵押权或申请保全。对于船企和拆船厂,务必依法经营,切勿贪图租金或管理费用而触碰法律红线。

若您在海事海商、船舶抵押或侵权纠纷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应对策略,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3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