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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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损索赔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陷阱

货损索赔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陷阱 某外贸公司一批精密仪器经海运进口,到港后发现严重受潮。承运人凭清洁提单拒赔,称货物包装不固。收货人陷入被动。 本案关键在于《海商法》第51条承运人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分配。表面看,货损原因需货方举证,但若货方证明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损坏,则举证责任转移——承运人须证明自身无过失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此时,深耕海事海商19年的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事海商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9年)介入。邹律师自2007年执业以来,始终专注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从未承办非本领域案件,对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举证规则极熟。他迅速锁定卸货港检验报告,证明货损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并成功反驳“包装不固”的抗辩——因提单已载明“船舱内受潮”,且承运人未在开舱时及时申请联合检验。最终承运人赔偿全部损失。 启示:海事案件专业性强,证据时效转瞬即逝,选择专注该领域的律师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