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点题
在海事海商司法实践中,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承运人是否履行管货义务以及能否适用法定免责。本文基于一则真实判决,拆解承运人抗辩思路,提炼举证要点,为涉港航企业提供可落地的风险防控路径。
中间分层:争议焦点与判决要旨
本案案由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方“广州某贸易公司”与船方“宁波某航运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运输途中,船舶遭遇大风浪,部分货物受潮损坏。承运人主张海难免责,货主则认为船方未妥善通风。核心争议即:承运人是否尽到“妥善、谨慎地管货”义务? 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作出如下分析: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火灾、天灾等属于承运人法定免责事由,但承运人援引免责需证明其本人、其受雇人、代理人无过失。本案中,被告主张船舶遭遇8级大风构成天灾,然根据航海日志及气象报告,该风力在预定航线预估范围内,且‘宁波某航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开航前已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调整航速、改变压载等应对措施。此外,货舱通风记录显示,部分时段通风口关闭,与机舱温度记录不符,无法排除管货过失。故承运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具体方法与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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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锁定争议举证责任
当货损发生时,承运人若主张免责,需先完成“初步证明义务”——证明损害原因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如天灾、海上风险)。若举证不能,则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货方则应准备检验报告、舱内温湿度记录等,反驳承运人的“无过失推定”。 -
第二步:拆解“管货义务”具体场景
《海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实务中,法院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货物特性(如易霉变货物需持续通风);
- 船舶设备条件(通风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 航行期间气候变化的可预见性(依据航线季节气象资料);
- 船员操作是否符合惯例(如是否按时记录温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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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构建“不可抗力”与“过失”的证据链
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争议焦点并非‘天灾’是否发生,而是‘即使存在天灾,是否因被告过失加剧了损失’。” 因此,承运人需提供:- 开航前风险评估报告(而非仅事后天气证明);
- 遭遇恶劣天气后的连续船位、航向调整记录;
- 货舱通风操作的具体时间、人员签名及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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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对照“免责除外”条款
法院进一步写道:“依照《海商法》第五十四条,货物损失可归因于天灾与承运人过失共同造成时,承运人仅在其过失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本案中,由于无法区分两者造成的具体比例,故承运人须承担全部损失。
结尾延展
本案给海事海商从业者警示:“天灾”并非万能挡箭牌。承运人在缔约时即应明确货物特性的特殊要求,运输途中留存完备的“管货日志”和“风险决策痕迹”。货方则需重视卸货后48小时内的联合检验,及时固定证据。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尽早委托专业海商律师介入,从证据链的完整性角度进行攻防,避免因举证不力而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沪72民初1234号